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269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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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069549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郭雪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郭雪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郭雪: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湖南爱赢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未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通过视频号向公众发布关于证券市场分析、走势、评论的短视频,且未保持应有的客观、谨慎、专业态度;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第66号)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个人执业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