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03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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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649985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吴立宇)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7号(吴立宇)
当事人:吴立宇,男,1987年2月出生,时任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吴立宇短线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吴立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1月至今,吴立宇任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石油)董事,封某某系吴立宇配偶,吴某系吴立宇父亲。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封某某通过其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多次买入卖出和顺石油股票,累计成交25,300股,成交金额74.47万元。2023年6月28日至2023年12月29日期间,吴某通过其方正证券账户多次买入卖出和顺石油股票,累计成交35,600股,成交金额78.55万元。
以上事实,有和顺石油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立宇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XXXXXXXXXXX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