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22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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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937604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45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
经查,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亏损20,000万元~亏损10,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亏损32,000万元~亏损22,000万元,预计2023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000万元~16,000万元。2024年4月23日,公司披露了《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修正后公司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亏损31,700万元~亏损26,700万元,2023年度扣非净利润为亏损39,500万元~亏损34,500万元,2023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0万元。公司年报披露的2023年归母净利润为亏损29,775.41万元,2023年度扣非净利润为亏损37,710.91万元,2023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125.8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业绩修正公告、年度报告披露数据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净资产由正变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岱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李伟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文心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张岱、李伟、李文心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