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410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0680414000
名        称 关于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六兵、陆念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44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六兵、陆念庆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六兵、陆念庆:

经查,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贝通信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是公司在20231025日披露的公告,公司于20231020日与WILDLOOKTECHPTE.LTD签订ComputingTechnologyServiceContract,向对方提供算力服务,合同金额2000万美元,公司应在20231231日前交付算力。因客户算力需求有变化,该合同一直未履行。对于合同长期未履行,并拟终止的情况,公司迟至2024半年报中才披露了后续进展

二是公司20231115日披露的公告,公司于20231114日与北京中科新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算力服务技术服务框架合同,合同金额3.46亿元,公司应在2024330日前交付全部算力技术服务。但受外部因素影响该合同后续出现变动,导致合同一直未履行。对于合同长期未履行,并拟终止的情况,公司迟至2024半年报中才披露了后续进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条第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六兵、时任董事会秘书陆念庆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事实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贝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六兵、陆念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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