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10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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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0680236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自然、王能海、金铉玉、张宇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40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自然、王能海、金铉玉、张宇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自然、王能海、金铉玉、张宇飞:
经查,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1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2023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015万元左右,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734万元左右,2023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469万元左右。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报及《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更正公告》,更正后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787.48万元,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2578.98万元,2023年年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14.02万元,股东权益合计为-1380.11万元。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和扣非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净资产由正变负,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肖自然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王能海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金铉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张宇飞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自然、王能海、金铉玉、张宇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