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13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4891578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江翔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36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江翔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江翔:

经查,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伯嘉)存在以下违规情况:一是销售了未签订书面销售协议的基金产品;是在开展业务和人员管理上与其他公司存在混同。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武汉伯嘉的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承担相应的主管责任。此外,你在武汉伯嘉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实际在其他机构兼任经营性职务,违反了《销售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2024817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认定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基金销售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360会员登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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