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11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5234651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蔡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31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蔡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伟、王政、蔡风:

经查,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力医疗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10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二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截至2019116日,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931,069股,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对于本次回购股份,公司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公告后3年内依法予以注销,剩余6,769,736股已于2022115日到期,公司未能在到期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2021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截至2021618,公司实际完成回购公司股份3,624,946,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在2022116日至2024417日期间,其中的23,642股进行了转股,剩余3,601,304股回购股份于2024617日到期。公司未能在到期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等规定。温伟作为公司董事长,王政作为总经理,蔡风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以上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塞力医疗温伟、王政、蔡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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