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0274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23516694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邱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33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邱豪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邱豪敏:

经查,202210月至20231月,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武汉伯嘉)三次向我局报送股权变更和人员变动相关材料,均未说明股权代持情况以及公司股权变更后的股权实际所有人,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销售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你作为上述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环球360会员登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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