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6788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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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7539635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6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3年6月17日,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园美谷)公告显示,你公司持有奥园美谷57,233,207股股份被司法拍卖且拍卖已成交;2023年7月4日,奥园美谷公告显示,上述被拍卖股份已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过户登记。股权变动后,你公司对奥园美谷的持股比例由30.04%变更为22.54%,持股比例减少7.5%。
你公司作为奥园美谷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有奥园美谷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超过5%时,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奥园科星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