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28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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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3891608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青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23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青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良青:
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湖北邑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对公司基金产品的运营理应恪尽职守,做好管理。但你疏于管控,玩忽职守,对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等违规事项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要求你于2024年4月29日下午3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