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28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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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3891507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邑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剑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湖北邑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剑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北邑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剑鑫:
经查,我局发现湖北邑品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邑品)存在以下问题: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
二、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四、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五、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的有关信息。
湖北邑品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杨剑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投资经理,负责公司基金产品的募投管退全流程,对公司所有基金产品的运营理应恪尽职守,做好管理。但杨剑鑫在基金产品募集过程中,一是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二是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博客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三是口头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杨剑鑫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湖北邑品、杨剑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湖北邑品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合规及从业人员管理,严格依法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