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17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0483012000
名        称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

李炜,男,195212月出生,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雷超,男,197412月出生,住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大信所、李炜、雷超的要求20227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我局采纳了当事人部分申辩意见,根据首次事先告知、听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我局依法进行重新告知,再次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大信所、李炜、雷超再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大信所在为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金钰)2016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大信所为东方金钰出具的2016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东方金钰利用瑞丽市姐告宏宁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姐告宏宁)虚构与保生、李柳青、自孔堵之间的销售交易,合计14,169.09万元;虚构与宝占明、董勒先、蒋发东之间的采购交易,合计20,104.02万元。上述事项导致东方金钰2016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169.09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65万元,导致虚增利润总额9,504.09万元(占当年合并利润总额的29.60%)。

大信所为东方金钰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审计业务收费95万元(含税)。在审计业务中,大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炜、雷超。

二、大信所在东方金钰2016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未有效识别与评估舞弊风险

姐告宏宁201611月新成立的公司,销售交易明显大额、异常,客户均为自然人,利润占比较高。大信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或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对可能表明由于舞弊导致错报的情况未保持警觉,以及未对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慎评价。在东方金钰集团层面和姐告宏宁层面均未充分了解姐告宏宁及其环境,未有效识别、评估由于舞弊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未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证据显示的异常情况调整舞弊风险的识别、评估结论及应对措施。

大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姐告宏宁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1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经查,在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大信所未获取销售信息报告、未检查新客户背景调查资料,未获取销售员-销售经理-信用管理经理-总经理对新客户信用额度层层审批的痕迹、客户的采购订单及审批痕迹,并未收集客户验收单/提货单等关键单据。大信所在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中,工作流于形式,存在缺陷。

2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

经查,在已获取的审计证据中,未见检查订货单、采购信息报告、验收单、入库信息报告、供应商对账报告等。大信所在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中,工作流于形式,存在缺陷。

大信所实施的上述销售与收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及采购与付款循环相关内部控制测试程序未能发现姐告宏宁内部控制存在异常的情况,未审慎评价是否存在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也未能修正前期风险评估结果,并相应修改原计划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

大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0)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结合姐告宏宁客户均为自然人、单笔销售金额较大且单一客户销售占比较大、行业存在代理人现象等背景,对自然人实施的函证程序应该严格审慎,认真履行收发函程序及检查回函是否可靠。经查,大信所获取的回函存在异常情况:一是保生等7人回函快递单备注的身份证号码与客户本人身份证信息不一致,陆明礼和保生快递单备注的身份证号码相同。二是李柳青等4人回函地址与姐告宏宁提供的通讯地址不一致。对此,大信所未对回函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未结合函证控制情况审慎评价询证函回函的可靠性。大信所在审计底稿并未记载与相关自然人电话沟通过程,未有记录显示大信所实际实施了电话沟通程序。

大信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且未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并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函证回函可靠性的疑虑。

大信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函证》(2010)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实质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经查,大信所未充分评价大额翡翠原石交易业务的商业理由,未对翡翠原石销售收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未走访并面谈重要客户,未执行背景调查程序、收集自然人客户的背景信息等资料,未能充分核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二是未调查自然人客户的资金实力、购买用途。三是未获取客户签字的提货单/验收单。

大信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2010)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及业务收费单据、签字注册会计师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认为大信所及相关人员在为东方金钰2016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有虚假记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对大信所的上述违法行为,在涉案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李炜、雷超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信所、李炜、雷超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由于姐告宏宁设立时间短,业务量相对较少,在相关应收账款期后均已回款的情况下,审计项目组对姐告宏宁的舞弊风险预判不充分,导致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恳请考虑到案件情况及申辩人积极配合调查的态度,对申辩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本案已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对当事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其审计业务收入89.62万元,并处以89.62万元罚款;

二、对李炜、雷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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