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3735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79609531000 | |
名 称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袁云兵,男,1973年8月8日出生,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袁云兵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公告送达,现公告期满视为送达。在公告期满后5天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袁云兵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9年4月至2020年12月,袁云兵就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严某系袁云兵弟媳,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袁云兵使用他人手机操作严某账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资金账户31×××05和31×××05,股东代码01×××40、A4×××78、06×××16和E0×××13)交易合计99笔,累计成交金额13,784,486.89元,交易整体亏损。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流水、人事资料、相关笔录等证明。
袁云兵借用“严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袁云兵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袁云兵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袁云兵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