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938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1944938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华夏海纳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华夏海纳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当事人:郑州华夏海纳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郑州华夏海纳),主要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李明,男,19648月出生,时任郑州华夏海纳在河南华夏海纳源禾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源禾基金)的委派代表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州华夏海纳的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州华夏海纳存在以下违事实:

    郑州华夏海纳担任源禾基金基金管理人期间,委派李明代表其履行源禾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具体职权。李明作为郑州华夏海纳委派代表,擅自以源禾基金名义对外提供担保郑州华夏海纳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召集源禾基金全体合伙人会议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未尽管理职责。

    上述违法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源禾基金合伙协议、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郑州华夏海纳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李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郑州华夏海纳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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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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