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54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264134000
名        称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3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你公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的行为,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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