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510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5260911000
名        称 关于对曹帅、杨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2号)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曹帅、杨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2号)

曹帅、杨童:

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在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过程中,存在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

曹帅是江海证券时任证券投资(上海)部负责人,杨童是江海证券时任证券投资(上海)部合规管理人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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