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95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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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56603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永康市俊升商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永康市俊升商贸有限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21号)
永康市俊升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在审阅永商期货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事项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提供的客户账户明细对账单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