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304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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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61113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辉、张晶、刘晓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6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辉、张晶、刘晓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6号)
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孟辉、张晶、刘晓莹:
经查,哈尔滨宝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5719364946,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3年年度报告未按期披露
公司未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迟至2024年6月26日才进行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2024年9月13日,公司收到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但公司迟至2024年9月30日才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和《关于补发公司涉及诉讼公告的声明公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三、营业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2023年对浙江龙国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铂瑞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入确认时点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条的规定,导致公司2023年中期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营业收入金额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辉、财务总监张晶、董事会秘书刘晓莹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孟辉、张晶、刘晓莹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