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996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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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026896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5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5号)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人员招聘和管理不到位,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未有效落实回避制度要求;二是未及时进行分支机构负责人免职备案。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对从业人员管理不足,内部控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