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529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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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15562114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5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5号)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未按《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改委 人民银行 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
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人民银行 发改委 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