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49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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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8203972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李怀靖、方成、钱倍奋、邬晓芳、黄文龙)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李怀靖、方成、钱倍奋、邬晓芳、黄文龙)
当事人: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通轮胎),住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李怀靖,男,1964年8月出生,时任佳通轮胎董事长,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方成,男,1975年7月出生,时任佳通轮胎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钱倍奋,女,1966年10月出生,时任佳通轮胎总经理,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邬晓芳,女,1982年3月出生,时任佳通轮胎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黄文龙,男,1964年7月出生,时任佳通轮胎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佳通轮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佳通轮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佳通轮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在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一、佳通轮胎相关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佳通亚太控股私人有限公司等在佳通轮胎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关联方关系部分披露的相关公司,以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中披露的相关公司,与佳通轮胎存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之母公司、控股股东之全资子公司、同属最终控制者控制等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构成佳通轮胎的关联方。
二、佳通轮胎相关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未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佳通轮胎分别召开2019年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未获通过。
佳通轮胎分别召开2020年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未获通过。
三、佳通轮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佳通轮胎在2020年、2021年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0年,佳通轮胎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18.11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2.08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7.71亿元。2021年,佳通轮胎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23.86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1.33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9.15亿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协议台账、合同、原始凭证、财务账套、审计报告、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说明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2020年修订)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2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6.3.6条、6.3.7条、第6.3.17条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佳通轮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我局认为,佳通轮胎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佳通轮胎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知情程度和态度,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专业背景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
时任董事长李怀靖,知悉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持续开展,默许不履行及时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方成、钱倍奋,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晓芳、黄文龙知悉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持续开展,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佳通轮胎、李怀靖、方成、钱倍奋、邬晓芳、黄文龙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佳通轮胎多年来进行的关联交易存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求,生产经营面临诸多压力和挑战。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被否决是由于部分流通股东希望以此推动公司进行股改。为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长远利益,在没有完善可行的整体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停止日常关联交易会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害。其二,公司积极探索优化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责任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团队调研,召开会议讨论,在销售、采购、技术研发等方面逐步减少关联交易。通过通讯交流、业绩说明会、临时公告和定期公告等形式,将日常经营业务的背景和实际情况以及降低关联交易的措施和成果等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就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持续被否决所带来的退市风险进行提示。其三,相关责任人员提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违法的意愿和理由,客观上没有造成公司损失。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工作。2022年12月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佳通轮胎、黄文龙还提出:佳通轮胎日常关联交易持续发生且金额较大,如果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每天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客观层面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果频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持续性被否决,易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佳通轮胎在日常关联交易计划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法事实清楚明确。历史背景、经营状况、股东大会否决的原因,以及是否停止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问题,不影响信息披露违法事实的成立与认定。
第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佳通轮胎及相关责任人知悉日常关联交易已达到及时披露标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违法行为长期多次连续发生。在我局先后两次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先后三次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的情况下,仍未履行及时披露义务,相关责任人员未做到勤勉尽责。
第三,当事人提出的违法动机、是否造成公司损失、实际操作困难、市场影响等因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配合调查、探索优化日常关联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以及日常关联交易议案在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情况,我局已在量罚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综上,对于上述当事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李怀靖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方成、钱倍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邬晓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黄文龙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