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487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81866182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季显文)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季显文)

当事人:季显文,男,1968年9月出生,时任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长安东路营业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住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季显文违法买卖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季显文证券从业情况

2004年6月1日至2013年12月11日,季显文担任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西林路营业部(后变更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长安东路营业部)交易部、发展部营销总监。2013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8日,季显文担任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长安东路营业部总经理。2019年1月9日至今,季显文担任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总经理。季显文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季显文使用“唐晓娟”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证券

唐晓娟是季显文的配偶。“唐晓娟”证券账户,2011年2月28日开立于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佳木斯西林路营业部,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34****409和深圳股东账户014****585,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6217***********2288,交易资金来源于季显文、唐晓娟。

2017年4月12日至2022年7月5日期间,季显文使用MAC地址为00********87和EC********81的设备操作使用“唐晓娟”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6,382,146.24交易整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季显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决定:

责令季显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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