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39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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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696338000 | |
名 称 | 关于对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王芳芳、王亚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3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王芳芳、王亚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3号)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王芳芳、王亚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拟编制财务报告事宜涉及的湖南天润园生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存货资产评估项目(中和谊评报字[2024]60009,以下简称天润园项目)、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拟减值测试事宜涉及的该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项目(中和谊评报字[2024]60010号,以下简称天德福地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天润园项目存在的问题
1.评估报告披露不规范。评估过程中无法获取天润园项目评估对象账面价值资料,无法确定评估对象账面价值,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特殊事项中无相关事项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2.评估参数取值依据不充分。获取的天润园项目墓位窗口售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底稿中无售价调整文件等依据。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二、天德福地项目存在的问题
1.评估报告披露不规范。未对天德福地项目涉及的诉讼事项进行适当的核查验证程序,未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期后诉讼事项结果。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第二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2.评估参数取值依据不充分。一是获取的天德福地项目墓位窗口售价与备案价格不一致,底稿中无售价调整文件等依据。二是开发成本评估过程中使用的管理费及财务费用率、开发商利润率,底稿中无充分依据及合理分析。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3.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程序不到位。一是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涉及的财务数据均摘自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及底稿,截至资产评估报告日未获取相关专业报告。二是其他应收款个别项目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评估机构利用了以前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应工作底稿,但未对使用的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上述情形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及《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8号——资产评估中的核查验证》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此外,存在工作底稿资料不完整、索引不规范、记录不清晰、证券业务报送不及时等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评估准则等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四十七条规定,王芳芳、王亚新作为签字评估师,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资产评估准则要求,加强质量管理,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