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13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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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249826000 | |
名 称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于润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于润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2号)
于润杰:
经查,你在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以及向客户返还佣金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十项、《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第三项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