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7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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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177462000 | |
名 称 | 关于对韩玉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韩玉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1号)
韩玉敏:
经查,恒银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期货或公司)对福建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能识别及有效管理福建分公司在投资咨询业务开展、人员及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反映出恒银期货有关分支机构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首席风险官,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