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7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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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17733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王瑞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0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王瑞敏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0号)
王瑞敏:
经查,恒银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期货或公司)对福建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能识别及有效管理福建分公司在投资咨询业务开展、人员及信息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上述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首席风险官,未能有效履行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作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勤勉尽责,全面识别福建分公司风险情况,纠正福建分公司违规行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