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6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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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177143000 | |
名 称 | 关于对恒银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9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恒银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9号)
恒银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福建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能识别及有效管理福建分公司在投资咨询业务开展、人员及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反映出你公司有关分支机构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福建分公司的管控,强化其互联网营销账号和网站授权管理,稳慎开展投资咨询业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并视检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