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40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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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3697411000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
当事人: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清利或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青岛清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青岛清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5月30日,青岛清利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披露《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22),称先河环保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某国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青岛清利转让了5,667,480股先河环保股份,且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青岛清利行使。青岛清利合计控制先河环保57,536,958股股份表决权,成为先河环保控股股东。张某军间接持有青岛清利51%的股权,为青岛清利的实际控制人。
经查,王某辉通过控制青岛清利公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核心资料,经上海光和贸易有限公司和中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青岛清利49%的股权,筹措青岛清利收购先河环保的主要资金等方式,对青岛清利施加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青岛清利的行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披露的信息与上述情况不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5月30日,青岛清利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份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查,2022年4月6日至5月4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青岛清利与李某国除上述3份协议外,还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5份协议。前述5份协议对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青岛清利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上述5份协议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协议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青岛清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