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5767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6245786000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号
文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号

当事人:魏某生,男,197XX月出生,时任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住址:天津市河西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汇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郭凯、魏某生、杨宪的申请,我局于2024419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汇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4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技术有限公司对联想云领(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4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汇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魏某生作为汇金股份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汇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魏某生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一是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属于具体操作层面失误,其本人未参与案涉业务行为,难以发现违法行为;二是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且有充分的证据;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是当事人勤勉尽责,没有违法故意,独董履职存在困难、本人能力不足、经验不足,且主动配合调查,相关事项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综上,当事人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案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事项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汇金股份的职务、具体职责、专业背景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涉事项的重要性等情况,当事人应当对该事项给予充分注意,不能简单以违法行为隐蔽、未参与经营管理、难以发现作为免责理由;二是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应用指南》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是当事人作为汇金股份的独立董事,理应就公司年报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独立判断;四是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我局在量罚中已充分考虑公司主动更正、当事人配合情况等因素。综上,我局对魏某生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

魏某生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

                          2024510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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