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454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733330520000
名        称 关于对陈绍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61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陈绍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绍光: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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