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454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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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33330520000 |
名 称 | 关于对陈绍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61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陈绍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绍光: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存在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