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453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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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3333016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招商局大厦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6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招商局大厦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招商局大厦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你营业部员工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开通科创板、港股通业务的知识测试答案的违规事项,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