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379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732638300000
名        称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59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1年10月至2024年7月期间你分公司存在员工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提供开通科创板、北交所合格投资者登记的知识测试答案的违规事项,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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