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4527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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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3189094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梁肖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56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梁肖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肖霞:
经查,我局发现云石私募基金(海南)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缺乏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必要的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等条件。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私募基金资料和记录未妥善保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三、未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办公地址、从业人员有关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向合格投资者以外个人募集资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你作为云石基金公司时任云石基金合规风控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