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995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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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31026144000 |
名 称 | 关于对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53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李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欣:
经查,你自2024年1月10日至今担任海南海峡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峡股份”)监事。你的配偶于2024年6月27日买入海峡股份股票16,100股,买入金额83,720.00元,10月8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96,922.00元。上述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充分吸取教训,自觉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自身及亲属的股票交易行为,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