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9581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海南局 发文日期 1722555720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利制药、范敏华、罗佟凝)
文        号 〔2024〕2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普利制药、范敏华、罗佟凝)

    当事人: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制药或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范敏华,女,1961年10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杭州市江干区

    罗佟凝,女,1975年11月出生,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杭州市江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普利制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9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预计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风险提示性公告》。4月30日,普利制药披露《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尚未自查完毕,并可能涉及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2023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无法在法定期限内(2024年4月30日)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综上,截至4月30日,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普利制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普利制药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敏华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罗佟凝是对普利制药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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