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8161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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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19861180000 |
名 称 | 关于对吴光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吴光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光孝:
经查,你在海南省凯什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业期间,在凯什均衡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
二、为投资者提供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