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7937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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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19204240000 |
名 称 | 关于对海南绿碳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狄建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2024〕3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海南绿碳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狄建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绿碳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狄建山:
海南绿碳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董事长狄建山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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