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14740 | 分 类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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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海南局 | 发文日期 | 1703638560000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瑜) | ||
文 号 | 〔2023〕3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林瑜)
当事人:林瑜,女,1986年1月出生,时任海南金盘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盘科技或公司)监事,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林瑜短线交易“金盘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10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林瑜任金盘科技监事。尹某系林瑜配偶。
尹某证券账户在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4月26日期间,累计买入“金盘科技”股票45,080股,成交金额1,477,054.23元,累计卖出“金盘科技”股票39,880股,成交金额1,592,863.45元,存在将持有的“金盘科技”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金盘科技重大事项公告、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瑜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海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