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768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17810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余维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余维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余维佳:
经查,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个别员工存在未经内部审批擅自使用公司印章,致使中天国富证券出现风险敞口的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2017年《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2020年《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时任中天国富证券董事长,对公司印章管控失控负管理责任,根据2017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2020年《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