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09533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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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23898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贵州百灵企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销售费用归属期间不准确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二是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以上问题导致公司多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安排。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