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9852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2829500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当事人:潘淑萍,女,1970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潘淑萍内幕交易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仪器或者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潘淑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20年左右,南华仪器董事长杨某光将广东嘉得力清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嘉得力)作为融资购买资产的考虑对象。
2022年3月、4月,杨某光与广东嘉得力董事长、南华仪器董事杨某某初步交流南华仪器收购广东嘉得力股权事宜。
2022年6月初,杨某光、杨某某、邓某溢、李某开始讨论南华仪器收购广东嘉得力事项,并咨询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郭某生、袁某敏。
2022年6月7日,杨某光、邓某溢、李某代表南华仪器,杨某某代表广东嘉得力在南华仪器19楼召开会议,讨论重大资产重组初步方案。同时邀请民生证券郭某生、袁某敏参加会议。
2022年6月8日,南华仪器召开会议商议收购广东嘉得力的实施细节,南华仪器杨某光、邓某溢等人与广东嘉得力杨某某、郭某键等人参加会议,民生证券、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派人参会。会后,杨某某召集广东嘉得力、佛山嘉旭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嘉旭)的董事及高管开会,杨某某在会上宣布了南华仪器拟收购广东嘉得力股权事宜,广东嘉得力郭某键、于某、杨某骏和佛山嘉旭刘某贞、潘淑萍、潘某民等人参会。
2022年6月13日,南华仪器、广东嘉得力与中介机构讨论尽职调查工作安排。
2022年6月18日,南华仪器与民生证券讨论收购初步方案。
2022年7月1日,南华仪器与广东嘉得力部分股东签署《收购意向书》,公司拟以现金收购广东嘉得力35%-60%股份的方式,取得广东嘉得力控制权。同日,南华仪器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
南华仪器现金收购广东嘉得力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22年6月7日,公开于2022年7月1日。
二、潘淑萍内幕交易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潘淑萍使用“潘淑萍”“王某民”证券账户买入“南华仪器”共计94,970股,成交金额942,632.5元,内幕信息公开后部分卖出,经计算上述账户共获利101,803.53元。
(一)潘淑萍知悉内幕信息情况
2022年6月8日,潘淑萍通过参加会议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2年6月8日。
(二)“潘淑萍”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潘淑萍”中山证券账户开立于中山证券深南分公司。“潘淑萍”中山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买入“南华仪器”的委托方式为手机委托和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的手机号为潘淑萍本人手机号,网上委托使用的电脑为潘淑萍办公电脑。“潘淑萍”中山证券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南华仪器”的资金来源于潘淑萍自有资金,该账户2022年6月9日至6月27日累计买入“南华仪器”17,000股、成交金额165,516元,2022年7月22日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15,408.76元。
(三)“王某民”证券账户交易情况
“王某民”招商证券账户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红岭路证券营业部。“王某民”招商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委托方式为手机委托和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的手机号为潘淑萍本人手机号,网上委托使用的电脑为潘淑萍办公电脑,因此,“王某民”招商证券账户在敏感期内由潘淑萍使用。“王某民”招商证券账户敏感期内交易“南华仪器”的资金来源于潘淑萍自有资金,该账户2022年6月16日至6月30日累计买入“南华仪器”77,970股、成交金额777,116.5元,内幕信息公开后未卖出,经计算获利86,394.7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聊天记录、证券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公司文件及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潘淑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潘淑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潘淑萍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潘淑萍违法所得101,803.5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