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883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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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691102156000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 ||
文 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 主 题 词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陈晓耿,男,1993年8月出生,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晓耿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晓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陈晓耿就职于中山证券广州逸景路营业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9月14日,陈晓耿利用“陈某英”中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交易合计237笔,累计交易金额5,387,657元,交易整体亏损。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从业资格证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明细、交易所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陈晓耿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利用“陈某英”中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和可转债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陈晓耿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