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3-0000883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691101817000
名        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文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陈敏,男,1981年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陈敏短线交易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证券代码002629)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陈敏时任仁智股份副总裁,系仁智股份高级管理人员。

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陈敏利用“卢某妹”中山证券账户、“卢某原”海通证券账户多次买卖“仁智股份”,违规成交股数为2,307,866股,违规交易金额6,627,037.58,存在将持有的“仁智股份”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仁智股份公告及说明、劳动合同书、辞职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说明、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陈敏时任仁智股份副总裁,系仁智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其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敏给予警告,并处十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3年81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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