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6080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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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46580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1年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业务收入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的标的公司2020年度贸易业务收入不准确。
二、对标的公司经销收入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披露的标的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自产产品经销模式收入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公司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