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6078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4657819000
名        称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童文光、贾吉全、刘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6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童文光、贾吉全、刘太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童文光、贾吉全、刘太平:

经查,你们在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2021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标的公司贸易收入核查不到位

标的公司2020年度贸易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相关收入在发行申请过程中存在调整。你们核查工作主要依赖标的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未充分关注相关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对标的公司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依据核查不到位

2020年至2022年度,标的公司将自产产品划分为直销业务及经销业务。发行相关文件中兼营经销与直销业务的客户,部分在访谈中表示其仅为标的公司的经销商。关于经销直销收入划分你们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对标的公司经销商收入终端核查不到位

一是未关注到对交易所问询回复中经销商销售至终端客户的数据与审计工作底稿不一致;二是未关注到获取的部分经销商下游客户销售数据不完整;三是获取的大量经销商进销存报表显示期末库存数为0,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四是对标的公司向主要境外客户销售自产产品与开展贸易业务的收入划分计算存在错误,部分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走访金额统计比例有误,对项目存货盘点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1月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四十六条规定。童文光、贾吉全、刘太平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1220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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