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65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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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282226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贵州好生活智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游文鸿、肖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2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贵州好生活智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游文鸿、肖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好生活智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游文鸿、肖远:
经查,贵州好生活智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生活)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4年2月21日,好生活收到赤水市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市支行民事起诉状,涉案金额343.11万元,占好生活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173.22万元的10.81%。好生活直到2024年8月30日才予以披露。
二、好生活以实用新型专利“一种RFID智能饮水机”、发明专利“一种实现身份管理互操作的方法及系统”评估作价合计8,800万元作为出资,于2024年6月26日注册设立全资子公司赤水市好生活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出资额占好生活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173.22万元的277.32%。好生活直到2024年8月30日才予以披露。
好生活未及时披露前述重大诉讼、重大投资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项规定,好生活董事长兼总经理游文鸿、董事会秘书肖远未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组织公司完善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