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1501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31629520000
名        称 关于对马显红、杨程、魏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8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马显红、杨程、魏勇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马显红杨程魏勇:

经查,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马显红、总经理杨程、总会计师魏勇,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第三款的规定,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1114日            

链接: 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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