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1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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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6294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7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在建工程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导致2023年年报、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