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5009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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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316291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5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
经查,大唐高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能按时偿还、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时任董事会秘书丁明锋,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