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4-00013267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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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2947492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窦啟玲、汤德平、代远富、蒋先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窦啟玲、汤德平、代远富、蒋先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窦啟玲、汤德平、代远富、蒋先洪:
经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多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窦啟玲、时任总经理汤德平、时任财务负责人代远富、时任财务负责人蒋先洪,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4年10月21日